第一八章 博览群书 深入圜土①--------①圜(yuán)土:监狱。

类别:文学名著 作者:曹尧德 本章:第一八章 博览群书 深入圜土①--------①圜(yuán)土:监狱。

    在楚国,怀王任用屈原进行变法改革,是从具体到整体逐步推进的,从具体内容看,变法大致包括:限制贵族特权:发展生产,改善人民生活;奖励战斗有功者,加强国防力量;大力发展工农商业;反对纵横游说之士;举贤授能,明君贤臣以推行“美政”;联齐抗秦,努力创造条件实现统一的宏图。在这些具体的变法改革过程中,每前进一步,都要付出昂贵的代价,包括流血牺牲,人头落地。倘说楚之变法改革是一叶风帆,这船是在狂风巨浪中颠簸前进的;倘说这是一乘战车,这战车是在泥泞的沼泽中辗转而前的;倘说这是一位行僧,这行僧是在荆棘丛生的林莽中艰难跋涉的。虽然如此,荆楚毕竟是在发展,是在前进,新法相继出台,国势日趋强盛,六国于郢都歃血为盟,共推怀王为盟长,在华夏史上,怀王第一个统率山东六国之兵伐秦,这便是标志。为了尽早实现“统一天下”的愿望,楚需要制定一部国家根本大法,这便是《宪令》,以《宪令》来规范其他具体法律,同时《宪令》亦是其他法律的依据。屈原向怀王提出了这一问题,怀王不仅欣然同意,而且大加赞赏,就将草拟《宪令》的任务交给了屈原。屈原唯唯受命,似乎这是他责无旁贷的义务。

    怀王再三强调,《宪令》乃国之机密,在诏示天下之前,不得泄露于任何人。屈原亦有这个愿望,万一不慎,泄露一二,靳尚一伙顽固派必千方百计地予以破坏——君臣相得,英雄所见略同。

    任何战争,都是以大大小小无数个战斗和战役组成,倘说屈原以前所拟之法旨在抢占制高点,消灭小股敌人,那么这次拟订《宪令》则是攻坚战,要将敌军主力围而歼之,因而怀王与屈原都十分重视,不敢有丝毫马虎与掉以轻心。屈原重新封闭了橘园,将自己禁锢于书斋之内,他整日埋身于书山简海之中——食于斯,睡于斯,工作于斯,不分晨昏昼夜,一味只在攻读笔耕,饿极了,啃几口干粮;困极了,曲肱而枕,伏案而眠,一任面容憔悴,脱皮掉肉,全然不顾……

    在漫长的华夏历史上,早在虞夏时期,便孕育着至高无上的权力。“禹会诸侯于涂山(今安徽蚌埠市西淮河东岸),执玉帛者万国。”①“禹朝诸侯之君会稽之上,防风后至而禹斩之。”②

    夏初曾将其统治地区划为“九州”,设置了“九牧”,管理“九州”居民,并铸九鼎,以象征其统治。“夏后氏官百”③,有六卿、庖正、车正等官;并有司法机关和监狱(“圜土”)。此外,夏朝实行贡赋和捐税制度,所谓“自虞夏时,贡赋备矣。”

    关于华夏法律起始的具体时间,一些古书说:尧时“伯夷降典(法也),折(服也)民惟刑。”④意即将原来的习惯转变为规范,服(断)民以法。又说舜曾命皋陶为司法官,以“五刑”镇服“猾(乱)夏”的外族和“寇贼奸宄guǐ”的活动⑤。

    “夏有乱政(指平民、奴隶的反抗和奴隶主贵族间的倾轧),而作禹刑(可能以禹命名的夏朝刑法的总称)。”⑥据说:禹亦命皋陶为司法官。皋陶造律(法),定有“昏(‘恶而掠美’)、墨(‘贪以败官’)、贼(‘杀人不忌’)、杀”等刑名。

    “夏刑三千条”⑦(大辟二百,膑刑三百,宫刑五百,劓、墨各千)。另一种说法,禹打败三苗后,采用了五虐之刑惩治不听其命令的苗民。五虐之刑为劓、刵(截耳,一说为刖)、椓(去势,同宫刑)、黥——

    ①《左传·哀公七年》。

    ②《韩非子·饰邪》。

    ③《礼记·明堂位》。

    ④《尚书·吕刑》。

    ⑤《尚书·舜典》。

    ⑥《左传·昭公六年》。

    ⑦《尚书·大传》。

    夏刑之外有军法。中国古代,兵刑同源,有时不分,故有“大刑用甲兵,中刑用刀锯,薄刑用鞭扑”①之说。如夏启征伐有扈氏时,曾宣布一条军令:“用命赏于祖(祖庙),弗用命戮于社(神坛,奴隶主统治者进行祭礼、政治活动的场所),予则孥戮(一说杀其妻子,一说杀其子)。”把不听从军令视为严重的犯罪,不仅杀其本人,而且诛杀其妻子。

    同时,制有惩治渎职官吏的法规。《尚书·胤征》引夏之《政典》曰:“先天时者,杀无赦;不逮时者,杀无赦。”这是对主管制作历法的官的规定,如果所作历法的节气早于天时或晚于天时,都要杀无赦。至于对其他玩忽职守的官员的惩罚,也就可想而知了。

    据说,禹时已规定:“春三月山林不登斧,以成草木之长;入夏三月川泽不网罟,以成鱼鳖之长。”②这是古书上提到的我国最早保护山林水产的法规条文——

    ①《国语·鲁语》。

    ②《逸周书》。

    随着社会的发展,奴隶主贵族为了强化其统治,逐步建立了与其政体密切相关的几个主要制度:

    (1)分封制度。这是国王除自领都城附近地区(“王畿”)外,把所余土地、奴隶和该地统治权力分配给其亲属和功臣,即所谓“封邦建国”、“授民授疆土”。受封的诸侯尊国王为共主,诸侯是各地的行政长官,但有很大的独立性。诸侯在其封国再将一部分土地和奴隶分赐给卿大夫作为采邑;士再从大夫处分得禄田。国王、诸侯、卿大夫、士之间互有一定的权力和义务。这就形成了一个从国王、诸侯、卿大夫到士的宝塔式的等级统治体系。这一制度始于夏代,到商朝得到了很大的发展,周朝则进一步完善。

    (2)宗法制度。这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,是奴隶主贵族依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,以建立其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。它与分封制相结合,确立了国王、诸侯、卿大夫之间的等级关系。早在商代,王位的继承由“兄终弟及”和“父死子继”并行,而后改为“父死子继”制。至西周,这一制度更加完备。按照西周的宗法制度,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。周王自称天子,王位由嫡长子继承,称为天下大宗。天子的其他嫡子和庶子被分封为诸侯,诸侯对天子讲是小宗,在本封国则为大宗,其爵位亦由嫡长子继承;诸侯的嫡子和庶子被分封为卿大夫,他们对诸侯来说是小宗,在本家则为大宗,其爵位亦由嫡长子继承;从卿大夫到士,也是如此。因此,贵族的嫡长子,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(宗子)。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,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。以周天子来说,他是天下的大宗,即同姓贵族的最高家长,也是政治上的共主,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。诸侯、卿大夫在本封国、本家也是如此。这样,从天子以至大夫、士的宗族组织与奴隶制的国家组织合而为一,宗法等级和政治上的等级完全一致,形成了西周政治法律制度中的一个显著特点。

    在这种制度下,各级宗子不仅从政治上统治宗族成员,而且强制他们“尊祖敬宗”,否则便以“宗族之法”治罪。在这里,“忠”与“孝”的意义实质上是一致的。

    (3)等级制度和世卿世禄制度。等级制度的形成是上述两种制度的必然结果:(甲)由于分封,形成了贵族对土地、奴隶的等级占有;(乙)宗法制度被用作区分贵族等级的标准,依据这一制度,不同等级的土地、奴隶占有者,同时又是不同等级的宗子,因而在政治上必然形成严格的等级制度。即所谓“王臣公,公臣大夫,大夫臣士”①。

    由于王位和各种爵职及特权均由宗子世袭,因而形成了各级奴隶主贵族世代垄断国家政权,即所谓世卿世禄制度。

    随着奴隶制经济、政治的发展,奴隶主贵族实行统治的法律也相应地在发展。

    史载:“商有乱政,而作汤刑。”②“甲祖二十四年重作汤刑。”③汤刑,是以商汤为名的商代刑事法律的总称。祖甲是商朝后期的国王。“重作汤刑”,就是根据商朝后期的新情况重新修定了汤刑。周公在告诫其诸弟如何统治商遗民时说:“陈时(是)臬事,罚蔽殷彝。”即断狱量刑时,要用殷商的常法。荀况也曾说过“刑名从商”。这都说明,殷商的刑法在夏代的基础上有了很大发展。商代的刑法较夏代为多,刑罚更加残酷,而且“罪人以族”。④商代的刑法源于夏的五刑而有所损益。后世有史书记载:禹“自以德衰而制肉刑,汤武顺而行之”⑤;“夏后氏之王天下也,则五刑之属三千,殷周于夏、有所损益。”⑥所谓五刑,即墨(黥)、劓、剕(刖)、宫、大辟。此外,还有流、断手、活埋、火烧、桎梏等刑。至商末,纣王无道,更有醢、脯、剖心、炮烙等酷刑——

    ①《左传·昭公七年》。

    ②《左传·昭公六年》。

    ③《竹书纪年》。

    ④《尚书·泰誓上》。

    ⑤《汉书·刑法志》。

    ⑥《晋书·刑法志》。

    民事、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律规范,也有了显著发展。

    西周灭商之后,鉴于商末滥施酷刑而导致灭亡的教训,为了维持和巩固他们对全国广大地区的统治,强调“明德慎罚”。所谓“德”,即要求各级贵族加强自我约束,勿做不利于其统治的事。“慎罚”,即慎重地施用刑罚,以免冤滥。在这个口号下。他们采用了不同的措施:有选择地援用商朝常法(“殷彝”),以其“义刑义杀”①对付殷商遗民;按照封国的不同情况施用轻重不同的法律,即所谓“刑新国用轻典……刑乱国用重典”②;提出刑罚要随形势的变化而相应的“世轻世重”③:同时,赞赏和强调“礼”,把它发展成重要的典章制度和行为规范。礼的法律化,使奴隶制法律化趋于完备。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,后又制修刑法。据《尚书·吕刑》载:周穆王曾命司寇吕侯制定《吕刑》三千条。《左传·昭公六年》说:“周有乱政,而作九刑。”可见,西周曾修制刑法是无疑的。所谓“九刑”,可能是以九种刑罚代称周代的刑法。九种刑罚,除前述的五刑之外,又增加了流、赎、鞭、扑等四种——

    ①《尚书·康诰》。

    ②《周礼·秋官·司寇》。

    ③《尚书·吕刑》。

    德是主观要求,礼是客观的规范,刑是惩罚手段,三者并用,互为表里,各起不同的作用,以维持奴隶主贵族的统治。这是周初在总结殷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的新主张,新措施,曾对西周的统治和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。

    “明德慎罚”只是西周前期之计,随着社会矛盾的日益激烈,待到西周后期,它便被镇压和肆杀所代替。

    随着礼的法律化,西周婚姻家庭和继承的法律规范已臻完备。在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,特别是西周中、后期“私田”增多后,其他民事法律规范也有很大发展。

    夏、商、周三代的司法制度,随着国家和法律的发展,逐渐建立起一定的体系。夏时,除国王行使审判权外,还设有司法官“士”或“理”。商朝,国王握有生杀予夺和决定诉讼胜败的大权,王之下设有司寇、正史等司法官员,宗教官员也参加审判。地方负责审判的,畿内有“多田”、“亚”等,畿外则由派出的行政、军事长官兼理。西周的司法组织较之商代渐趋完备。周王握有最高审判权,设大司寇“以佐王刑邦国”①,“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,王命三公参听之,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,王三又(宥)然后制刑”。②据说,夏朝已开始实行类似这样的制度。总之,刑事案件的决断和执行“刑杀”,都要报告国王,以王命是从;诸侯之间的争讼,也由国王裁判。这是君主集权制的具体表现。周王之下,设有大小司寇、士师等专门司法官员,负责掌握法律和整个审判工作。地方的司法组织与行政合一,同时也设有乡士、遂士等司法官,负责处理民、刑案件;重大案件呈报司寇。诸侯、大夫分别享有本国、本邑的审判权——

    ①《周礼·秋官·大司寇》。

    ②《礼记·王制》。

    西周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两种,司法官处理前者称为“决讼”,审判后者称为“断狱”。纠纷或犯罪发生后,当事人可以自诉、自告。刑事诉讼必须有“剂”(诉状);民事诉讼必须有其请求的实体权利的证据。但是,不允许儿子控告父亲,下级控告上级,因为这违背宗法精神。

    自诉时,要交纳诉讼费,民事为“束矢”(一说十二矢为一束,一说五十矢甚至一百矢为一束),刑事为“钧金”(三十斤铜),否则便认为“自服不直”,判处败诉。

    审理时,原、被告必须都到庭,所谓“两造具备”①,才予审理。诉讼的当事人在审讯前还必须盟誓。但是,无论大小案件,大贵族都不亲自出庭,而由其属吏代理。审理时,要讯问当事人,审查、检验证据。审讯方法,采用所谓“以五声听狱讼,求民情。一曰辞听,二曰色听,三曰气听,四曰耳听,五曰目听。”②所谓辞听,即观其说话,不直则烦,心烦意乱;色听,即观其颜色,不直则赧然(难为情的样子),头上冒汗,脸上发红;气听,即观其气息,不直则喘,理不直则气不壮;耳听,即观其听聆,不直则惑,理不直则听觉迟钝;目听,即观其眸子,不直则眊然(眼睛昏花),理不直则眼睛无神,不敢正视。

    审讯结束,作出判决,并向当事人宣读(“读鞫”)。宣读后,当事人不服,可以要求再审(“乞鞫”)。然后,由负责的官员再行审判或送上级裁决——

    ①《尚书·吕刑》。

    ②《尚书·吕刑》。

    春秋前期,各诸侯国大都沿用西周的法律。其后,随着社会经济和政治的深刻变化,新兴地主阶级在争夺政治权力的同时,也在法律方面提出了维护自己利益的改革要求,最突出的一点,就是要求公布成文法。

    原来,奴隶主贵族不仅对奴隶可以为所欲为,而且对平民以及非贵族出身的新兴地主也随意迫害。为了随意用刑,他们根本不肯公布法律。正因为如此,所以新兴地主阶级在法律问题上,首先要求公布成文法,以便对奴隶主贵族的专横加以限制。春秋后期,一些诸侯在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和支持下,经过斗争,公布了成文法。

    公元前536年,郑国执政子产“铸刑书”,即把刑法条文铸在金属鼎上,公布了成文法。晋国人叔向立即写信反对说:以前的国君都不预先公布刑法条文,惧怕人民“有争心”。即使如此,仍不可防范(御禁),所以采用义、政、礼、信、赏、罚等手段,才使人民服从,听从使唤,“而不生祸乱”。你今天公布了成文法,人民知道了鼎上的刑法条文,就不怕君长了,是非曲直都按刑书,君长怎样实行统治呢?因此,叔向将这一事件同“国将亡”联系起来,要求子产放弃包括“铸刑书”在内的一切改革,子产则答道:“吾以救世也。”拒不接受他的意见。

    公元前513年,晋国又“铸刑鼎”,把范宣子所著的刑书铸在铁鼎上。孔子对此也大加反对,他说:“晋其亡乎,失其度矣!”①孔子所说的“度”,就是奴隶制不可逾越的等级制度。在他看来,成文法的公布,打破了奴隶制的等级制度,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。因此他说:今天放弃了这一制度“而为刑鼎”,人民按照鼎上的法律条文办事,还怎么能像原来那样尊重贵族呢?贵族失去了任意处罚人民的特权,不就等于失去了贵族专政的事业吗!②——

    ①《左传·昭公二十九年》。

    ②《左传·昭公六年》。

    历史发展到了战国时代,屈原重温了李悝在魏国的变法改革、吴起在楚国的变法改革、商鞅在秦国的变法改革的内容及经验教训,从中吸取丰富的营养。在这个大动荡、大分化、大改组的年代里,除了上述三个伟大的变法改革家,还有申不害在韩国的改革。

    申不害(约公元前395年——公元前337年),原郑国人。韩灭郑后,韩昭侯(公元前362年——公元前333年)任其为相,进行改革。

    申不害相韩十五年,“内修政教,外应诸侯”,做到了“国治兵强,无侵害者”。他谈法治,但更突出的是讲“术”。当时韩国改革不彻底,新旧法律错杂使用,所谓“晋之故法未息,而韩之新法又布;先君之令未收,而后君之令又下”,旧贵族和一些官吏便利用这种空隙擅权谋私。为了加强君主的统治权,申不害要求君主排除左右私情,把用人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,“见功而与赏,因能而授官”,并强调君主要善于“术”。所谓“术”,即“因任而授官,循名而责实,操生杀之柄,课群臣之能”,是君主“藏之于胸中”的驾驭群臣,使之能为自己尽忠效力的手段。简言之,是驾驭群臣的权术。

    申不害的主要目的在于建立和维护君主专制的封建政权。

    在战国时期的众多诸侯中,赵武灵王堪称是改革创新的佼佼者。为了富国强兵,赵武灵王决定改革军制,穿胡服,置骑兵,即所谓“胡服骑射”。

    赵武灵王的改革曾遭到宗室贵族的反对,他力争说:“夫服者,所以便用也;礼者所以便事也。”古代圣王“随时制法,因事制礼,法度制令各顺其宜,衣服器械各便其用。故礼也不必一道,而变国不必古。”并强调说:“法古之学,不足以制今。”坚决地进行改革,使赵国兵力很快强盛起来。

    齐威王时任用邹忌为相,进行改革。邹忌劝说齐威王鼓励臣下进谏,选拔人才,奖贤黜奸,厉行法制,集权中央,因而生产发展,府库充裕,国势强盛,成为与魏国相抗衡的封建制大国。齐威王、齐宣王为了探求强国之道,还在国都临淄的稷门(西门)外设立一座大学堂“稷下学宫”,集中各国文人学士多人(据说七十六人),专门讲学著书。其中一人叫慎到(约公元前390年——公元前315年),赵国人,他是个较早地从理论上强调“法”的重要性,并把“法”作为判断是非客观标准的法家人物。他主张“事断于法”,“官不私亲,法不遗爱,上下无事,唯法所在”。并认为只有“定赏分财必由法”,才不至于“乱”。慎到特别强调“势”的重要性。所谓“势”,即权势、政权。他说:“尧为匹夫,不能治三人;而桀为天子,能治天下。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,而贤智之不足慕也。”他的这一观点,论证了新兴地主阶级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重要性。

    为了拟定《宪令》,屈原翻阅的资料,研究的典籍,犹如漫天星斗,莽莽林海,难以历数。毫不夸张地说,在此之前问世的各种书籍,他几乎浏览无余,涉猎遍及,重点部分,反复研究,或圈圈点点,或笔录摘抄,以备查考。经过几个月夜以继日地苦读,他仿佛穿行于林莽之中,昏暗幽晦,不见天日。偶尔阳光从密林的缝隙筛进阴霾潮湿的草地,似金银在闪耀,像珠宝在生辉,是那么明亮,那么眩目,那么令人赏心惬意。如今他仿佛走出了密林,豁然开朗,眼前天高地阔,阳光明媚,一条金灿灿的大路伸向远方。他仿佛跋涉于深山狭谷之中,发微探幽,身边奇峰峻拔,脚下怪石嶙峋,豺狼奔突,蛇蝎蜿蜒,只有头上的一线天给人以光明和希望。如今他仿佛攀上了顶峰,居高临下,山川、村镇、田野,一览无余,心中透烟透火。至此,屈原完全可以展帛挥毫,制定《宪令》,一挥而就,一气呵成,然而,他却迟迟不肯动笔,总觉得准备得仍不充分,似乎还缺某种成分或某道工序。譬如做豆腐,不点卤水或石膏,则难以成脑。那么,眼下制《宪令》所缺的卤水或石膏究竟是什么呢?屈原一时还难以把握。人生是短暂的,谁也不能从远古走来,但人类文明写就了历史,人们却可以通过书籍了解人类历史的林林总总,纷纷纭纭。经过几个月的伏案攻读和潜心研究,屈原自问对华夏历史的法制业已尽揣于胸,历历在目。制定新法,无非是借鉴古人,结合现实进行。鄂渚一年的深入基层和郢都四年的风风雨雨,屈原对楚之上下左右,可谓了如指掌。他也曾出使齐国,合纵六国,怀王曾以盟长的身份统率六国之师伐秦,因而对天下形势了解得洞若观火。隆冬季节,室内亦无取暖设备,屈原却感到闷热烦躁,他踱至窗下,启开窗扇。窗外天色铅灰,空中飘着零零星星的青雪,朔风时大时小,时缓时急,吹进室内,屈原不觉寒冷,倒觉凉爽惬意。阵阵清风吹开了屈原的心扉,使他茅塞顿开,他对监狱中的情况尚不甚了然。

    进京后,屈原早闻荆楚贪赃枉法之风极盛,正如后世民谚所说:“衙门口朝南开,有理无钱莫进来。”诉讼胜败,判罪轻重,全赖行贿之多寡。狱中情形,更是漆黑一团,无罪处死,死罪逍遥者屡见不鲜。这些,屈原只是耳闻,并未实见。欲制定切实可行、完美无缺的《宪令》,必须结合这一现实。为了制《宪令》,为了当今和后世,哪怕肝脑涂地,他也在所不辞。他当机立断地决定:深入圜土,琅珰入狱。

    除了怀王,谁也不知道这位新关进囹圄铁牢的犯人与左徒屈原有什么关系,只知道他叫成业旺,与关进另外监牢的几个杀人犯同谋。首次出现在牢头狱卒面前的成业旺,不仅披枷戴锁,而且皮开肉绽,遍体鳞伤。据说他是从一个郡的监狱转来,是个顽固不化的家伙,任你酷刑用尽,死活不肯招供,而且把钱财看得比性命还宝贵,宁可皮肉筋骨吃苦,也不肯贿赂官吏和行刑者分文,故而才这般吃苦。从此,屈原杂于囚徒之中,与案犯为伍,自然少不了经常被提审,被严刑逼供,倍尝狱中的千辛万苦,同时也控制了牢内及整个司法系统的斑斑伤痕与累累症结,这里只陈述他在狱中耳闻目睹的点滴事例。

    监狱里的条件十分恶劣,地狭人多,人满为患,是这里的主要特征。屈原所在的这间牢房,总共不过一丈多见方,无牖无窗,只有一扇小小的木栅门,但却监押着二百多罪犯。白天犯人们都坐着、站着、占地方小,到了夜晚却成了灾难,彼此相挤,相压,相撂,你枕着我的腿,我躺着他的腰,毫无回旋的余地,屎尿皆闭于其中,与呼吸并饮食之气相混杂,令人难以忍受,故每夜均有窒息者,少则三五人,多至十几人。这里最怕疾病传染,也最容易传染疾病,每当流行病传染时,患者相继倒地,外运不迭,死者相倚相累,堵塞门户。狱卒命犯人帮忙往外抬死者,常常走着走着便猝然身亡,溘然长逝,令人不寒而栗!……

    郢都和全国大大小小的监狱,为何关押的罪犯竟会如此之多?原来,士师、胥吏、狱官、禁卒,均以此谋利,关押的犯人愈多,他们获利愈丰,因而稍有牵连,便千方百计地捉拿监禁,岂能不多!一旦入狱,不问是否有罪,一律给他们戴上手铐脚镣,锁进老监,令其困苦不堪,然后进行敲诈,根据犯人出钱多少,分别对待。出资最多者,不仅可以脱去刑具,还能移至监外板屋居住;一贫如洗,沙粒似的连一滴油水也难挤出者,不仅刑械决不稍宽,还施用种种手段进行折磨,立标准以警其余。同案入狱,主谋和重罪者,出居于外;轻罪和无罪者,反而严刑折磨,遭受非人的待遇。这些人积忧成疾,寝食违节,一旦染病,又无医药,侥幸生活者,百不及一。

    在这里,金钱能够通神,上上下下的工作人员,少有以国家法律为念者,多以手中的权柄作为牟取暴利的手段。刽子手本是十分下作的职业,但在这里却很是盛气凌人。凡判处死刑已经上呈的,刽子手们便公开进监敲诈,索取金钱与财物。对那些被判处极刑的,满足其要求者,行刑时先刺其心,否则四肢尽解,心犹不死;对那些被判处绞刑的,满足其要求者,始缢即气绝,否则三绞加别械,然后得死;惟独对被判处大辟的,无所要挟,然而还要质其首,以勒索钱财。负责捆绑的也是这样,不满足其要求者,捆绑时即先折断其筋骨。专管上刑的和打手们更是如此,例如,有三个犯人同时被拷打审讯,其中一人给二十金,被打得筋断骨折,数月卧床不起;另一个给双倍,只伤了点肌肤,旬日即愈;第三个人给六倍,当夜行走健步如飞。

    有一姓郭的恶棍,一向横行乡里,鱼肉百姓,后因霸占一村姑而连杀三人,被捕入狱。似此十恶不赦之徒,依法当斩,按民愤亦当处决。然而,他是当地著名的富豪,家中有的是钱财,买通了胥吏,他们另外准备一份奏章,狱辞不动,只取同案从犯无亲无故者换其名,待将审判书加封上奏时,偷偷更换过来。主审官虽然发现了其中的破绽,但却不敢上本复请,因为那样做是要被罢官撤职的,谁肯以自己的高官厚禄换一个素不相识者的性命呢?因而作恶多端的郭某依然逍遥,继续为非作歹。

    凡杀人者,狱辞中无“故杀”、“谋杀”的字样,经秋审必定缓行。有一解某,共杀四人,以重金买通胥吏,改动狱辞,缓行遇赦。将要离开监牢的时候,似有恋恋不舍之意,夜夜与其党徒置酒酣歌达旦。有人叩问杀人之事,解某毫不避讳,一一详叙之,得意洋洋,口若悬河,似在炫耀自己的本领。

    有一巨商,姓赵,往来吴越作盐业丝绸生意,家产无数,因买奴婢事打死人吃了官司,被关押在监。秋审后,处死的呈文业已批下,不久就要执行。恰在这时,他在西湖南岸买的一位八姨太香茗来探监,胥吏一见钟情,垂涎欲滴。经周旋,赵某同意将香茗让与胥吏,换取了自己的性命,狱中待赦。监押期间,赵某与胥吏里外勾结,狼狈为奸,在狱中经营起了特殊生意,大发不义横财。

    数月之后,屈原虽吃了许多皮肉之苦,但对楚之司法系统和监狱中的黑暗腐败现象却摸得烂熟,《宪令》成竹在胸,于是迫不及待地出狱,不顾遍体伤痕累累,周身筋骨酸疼,一头扎入书斋,一心扑在制《宪令》上,一气呵成了《宪令》草稿……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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