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节

类别:文学名著 作者:岛田庄司 本章:第二节

    “鸡血?你确定吗?”吉敷问道。尽管恩田表现得极为漠然,但对吉敷而言,却使他坚信恩田就是凶手的理由开始崩溃。

    “确定……”恩田投来厌恶的目光。

    “那不是人类的血?”

    老者的面容歪斜扭曲起来。

    “怎么会是人血?开什么玩笑!这种事根本就不可能。我的外套上怎么可能沾有人血。我自打出生以来连架都没打过。不过来到这里之后,倒变得会跟看守打架了。”

    “当时你的外套上沾了不少鸡血吧?”

    “这我就不大清楚了。因为那件衣服是深灰色的,就是之前有个美国演员曾在某部电影里穿过的,后来就流行起来了。是一件长外套,颜色接近黑色,染上血也看不太清。想来应该沾了不少吧,之前我在河边杀过好几次鸡,几乎每个星期都去,应该沾了不少。”

    “你每次都是在北上川河畔杀鸡吗?”

    “没错。”

    “总是在同一个地方?”

    “不,这倒不一定。虽然每次都稍有不同,但常去的也就四处地方。有的离家比较远,有的离家比较近。”

    “为什么每次都要换个地方呢?”

    “这个嘛……因为杀鸡毕竟算不上什么好事,我想避开路人的目光。但有时鸡的只数太多,没法儿到远处去。还要在水边,因为要把血洗干净,最好还能宽敞点儿。这么一来,符合条件的就只有那四处地方了。”

    “案发当天呢?”

    “去的是离家较远的地方。”

    “那件沾血的外套后来到哪儿去了?”

    “律师曾经找过,但哪儿都找不到。”

    “检察官说那上边的血就是河合民夫一家三口的血?”

    “是的。”

    “还安排鉴识科的人调查了那件外套,证明是人血?”

    “嗯,差不多吧……也不知道到底调查过没有。”

    “有没有提到过血型之类的?”

    “好像没提过。我不记得有人说过河合一家三口的血型,就算提过,也没有作为证据。话说回来,这件事并未引起过什么争议。”

    “我听说最终闹上最高法庭时,那件理应作为证据的外套却消失了?”

    “是的。”

    “如果外套上沾的只是鸡血的话,那可是件不得了的证物。有了它,不光重审申请会得到批准,甚至有可能推翻原判。”

    但前提是找到它——吉敷在心里说道。为了解救自己,许多人都会编造谎言,这些人的说法是不能全盘相信的。被告有充足的时间去编造一个合情合理的借口,如果它不停地在脑海里浮现,久而久之,被告自己也会相信这便是真相。

    “你是在最高法庭上改变证词的吧?”

    恩田点头。

    “为什么要改呢?”

    这些事虽然已经听他妻子说过,但那毕竟是他妻子的理解,或许丈夫有其他的说法。

    “没有什么为什么,因为那是事实。”恩田说道。

    “这么说来,你刚开始撒了谎,是吧?为什么不从一开始就实话实说呢?”

    “因为当时我听信了律师的话。他说一旦上了刑事法庭,就算被告把实话说出来,也是不会有人相信的,更别提主张自己无罪了。既然已经遭到警方逮捕,检察官也提起了公诉,法官就会对案件抱有一种先人为主的观点,不会轻易相信我说的话的。聪明的话还是在法庭上老实点儿,让他们判个二十年有期徒刑。当时律师就是这样叮嘱我的。”

    “而你就乖乖地听信他的话了?”

    “除此之外还能怎样?我们什么都不懂,对法律更是一窍不通。除了相信律师,还能怎么办?”

    “可这是连杀三人的大案啊。死的可不是一人,再怎么看,这种案子都是要判死刑的。这一点连三岁的小孩都知道。如果不奋起抗争,是会把你拉去枪毙的。这种情况下,不管律师说什么,都应该顾不上理会吧?”

    “当时我身边找不到半个能出主意的人,站在我这边的只有律师;他很耐心地对我说该怎么办,让我按他说的去做,并保证他是不会害我的。既然事情都到这份儿上了,我还能有什么办法?干脆就死了这条心,听天由命吧。不过刚开始的时候我还是做了努力的。我质问他,为什么不能说这不是我干的,人不是我杀的?”

    “嗯,那后来呢?”

    “律师大为光火,说如果我这么说了,这件案子他就彻底不管了。要是他也不管的话,我就连个律师都没有了,只能独自一人在法庭上战斗。”

    “一派胡言,纯粹诈唬人。没有律师,公审也无法展开。”

    “这些我是后来才知道的,当时一点儿都不了解。先是刑警,接着是律师,然后是法官,这些人把我骗得团团转。我是个没知识的乡巴佬,要骗我非常轻松。每个人都用话来诓我……在姬安警署被拷问的时候,警察叫我坦白,并反复强调这份调查报告只是临时的,不会拿来做量刑的依据,真实情况等上了法庭再说也不迟。审判时我只用说一句调查报告并不属实,陪审团就能立刻明白我的主张。他们告诉我这叫自由心证主义,说或许我不知道,但现在的法官可以脱离证据、光凭主观印象判定被告有罪还是无罪,所以一定要给他们留下一个好印象。早早坦白说是自己干的,就会给审判团留下一个好印象。还说他和审判团的人很熟,会替我说话的,不会判死刑。他反复对我说让我放心,相信他,就算是撒谎,也要先承认人是我杀的。”

    吉敷陷入了沉默。这是典型的威逼利诱,是警方在骗取嫌犯自供时经常使用的一种手段。利用嫌犯的无知对其进行哄骗。如果不这么做,就无法取得供词。说出来虽然有些不大光彩,但必要时只能采取这类手段。不过吉敷自己从来没这么干过。

    “当时我发着高烧,冷得发抖、恶心想吐,他们对我说只要我乖乖照他们说的去做,就让我穿上衣服去看大夫,又说在这儿坦白与法庭的裁决毫无干系。当时我相信了他们的话,认同了他们的指控。然而那些话全是警方编造的谎言,一审的判决书上写着‘判处死刑’,还说附带说明——‘鉴于无人会在无罪的情况下承认杀人,因而自白证词真实可信,并依此判处被告死刑。’天底下哪有这样的道理?法官自己心里应该也很清楚,自供书是警方在审问现场用什么手段套取的。”

    吉敷心想,话虽如此,但无知也得有个限度。这可是件杀人案,世上哪有明明自己没干,却甘愿承认杀过人的人?

    因此,吉敷说道:“就算你最终获判了律师所说的最佳判决,那也是整整二十年的刑期啊。即便不是死刑,二十年也是极为艰辛的。况且人不是你杀的。整整二十年,又不是一年两年。不管怎么说,当时你就该把话说清楚,人不是你杀的。”

    “不,当时律师跟我说,事情已经发展到这一步了,不可能有办法洗脱我的嫌疑。他让我彻底死心,主张无罪是不可能得到法官认同的,即便出现奇迹,法官判处无罪,检察方也必定会申诉。就算再次在复审中获胜,他们还是会继续上诉。不管怎么说,肯定要闹到最高法院,这至少就要花上二十年,没有任何差别。不管是主张无罪,还是承认有罪、靠精神鉴定来抗争,都得花上二十年。当时他就是这样反复劝我的,告诉我还是伏法认罪的做法比较聪明。”

    吉敷终于明白了,所谓的冤假错案,就是这样酿成的啊。这名律师是个弃检,也就是恩田之妻所说的检察官出身的律师。这样的律师,其实就是检察官和法院的爪牙。

    “两种情况根本不一样。如果一审时被判无罪的话,首先可以解除拘留。就算检察方继续上诉,你至少可以获得自由,并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出不出庭。拘留所内外,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世界啊。”

    “是啊,这些我也是后来才得知的。当时我什么都不知道,他们串通一气,合伙儿把我骗得团团转。有一件事我直到今天都无法忘记。有一次,那个姓本井的律师在谈话中无意说道:‘你就别整天强词夺理、纠缠不休了,适可而止,干干脆脆地承认了吧。这种杀害无辜幼童的可怕案件,若是无法抓获凶手,社会将会变成什么样?设想一下,到时候整个社会将会秩序大乱,人们将不再信赖警方,杀人狂满街闲晃,女人、孩子无法安心度日,每个人都惶惶自危,没有人愿意老实干活。如此这般,日本这个国家还怎么存在?想要继续维持社会稳定,就必须把凶手绳之以法。’”

    吉敷一边聆听一边点头。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,这的确是那些不懂装懂的人经常挂在嘴边的论调,“听他这么说的时候,我自己也觉得这番话不无道理。但过后再想想,就让人气不打一处来。什么意思啊?话是这么说没错,可干吗要把我当凶手对待?既然知道危害大,你们就该快点儿去把真凶揪出来吧?我不是凶手,人不是我杀的。社会秩序变得混乱,责任不在我这里。胡乱抓个无辜者,硬说他就是凶手,这种行为比抓不到凶手更恶劣。我说的不对吗?”

    吉敷无言以对,只能默默点头。尽管心里同意对方的说法,却不想表现出赞同的态度来。

    “他当时是想说,为了让世人安心、维持社会的秩序,我就该隐忍牺牲?还是说本井他其实根本就不相信我说的话?这一点我实在闹不明白,直到今天也没搞明白。那时他还跟我说,依靠精神鉴定来辩护是很有胜算的,之前他也有靠这种办法顺利结案的经验。看他那副自信满满的样子,别无他法的我也只能下定决心听他的话,按他说的去做了。但实际上,之前他靠这种方法打赢的不过是个很小的官司,根本不能和三人被害、震惊世人的灭门惨案相提并论。”

    吉敷不禁点头表示赞同。所谓法官,就是一些时常把“震惊世人的罪行”这类字眼挂在嘴边的一群人。尽管案件的结构大致相同,但大案和小案完全不可同日而语。

    “在最高法庭上,那件沾血的外套并没被当做证据出示,是这样吗?”

    吉敷把话题转回来,这才是此次谈话的关键。

    “好像是的。因为最高法庭没有唤我出庭,所以详细情况我也不太清楚,听律师说似乎没有出现。”

    “这案子审了三十年之久,或许是在什么时候给弄丢了吧?”

    “这我就不清楚了。我估计那东西要是还存在,也是在盛冈警署的什么地方。但刑警和检察官都说已经处理掉了,找不到了。刑警先生,这种情况下,证物一般都保管在什么地方?如果知道的话请你告诉我。”

    问这个问题时,恩田才第一次流露出哀求的表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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